从年后至今,林林总总的各色禁令密集推出。行政“禁令”频出,源于法律执行不彰。因而民间才有所谓“白头(法律)不如红头(文件),红头不如口头(领导指示)”的说法。以“禁令”为代表的“红头文件”,看似义正辞严,具体且规范,实则观赏性远远大于实用性。若要讲“法治”,它没有法律来得权威;若要讲“人治”,它比不上领导的权力。不同内容的“禁令”,大抵都逃不过在无数次重复之后被遗忘的命运。
从法治的角度看严禁机关干部“八小时以外过度消遣娱乐”,实则是一“过度”的规定。八小时之外的机关干部也是公民,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娱乐方式。娱乐是否“过度”,因人而异,纪检部门又该如何去打造一把能够精确计算“适度”或是“过度”的量尺?
当然,以时下政风党风来看,机关干部在八小时外做出些有违职业道德,甚至是有违法纪的事来,常有所闻,也确实需要整治。但遏制机关干部中的“玩风”、“淫风”甚至“腐败之风”,首先应该依法而为。约束机关干部行为的规范性文件,于法律层面有《公务员法》,于行政法规层面,有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。八小时外更有社会治安和刑事法律管着。此几项法律、法规若能得到切实执行,何愁党风政风不走向清明与端正。热了禁令,冷了法令,典型的本末倒置。
超越法律范围之外的“禁令”还可能在行政领域带来另一个弊端,那就是沦为打击报复甚至挟私整人的工具。模糊的“禁令”需要解释,谁拥有了最终解释权,谁就拥有了打击异已的武器——正如我们所知道的,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。凌驾法律之上的“禁令”层出不穷,“禁令”因人而变也就不难理解了。
以乐山的例子来说,不排除当地纪检部门推出这一针对“过度娱乐”的“禁令”,只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,改善机关作风。但这种在行政层面试图挽回官员形象的地方举措,却凸显出了法治领域的一个普遍问题——禁令能够架空法律,领导的指示、解释、要求也能随时架空禁令。不反思法律为何得不到执行,不从完善执法责任上下工夫,“严禁”就只能走向“言禁”。
著名学者唐逸先生在一篇谈“禁令”的文章中曾回忆说,某教授参加完一个学术会议后,跑到洗手间,那里极尽豪华之能事,却偏偏没有烘干或擦手设备,只在昂贵的窗帘旁边贴了个条子:“禁止用窗帘擦手。”于是教授们只好用窗帘擦手了——这天底下的“禁令”,大抵都是如此。
当年耶和华造出亚当和夏娃之后,将他们安置在伊甸园。一道可能是历史上最有名的禁令随之而出:那善恶树上的果子,你们不能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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